Green Procurement Guide
 

Green Supply Chain White List Criteria

Green Procurement Standards for the Green Supply Chain Action of the “White List” (Chrome-free Passivated Light Steel)

2020-10-28

 

Green Procurement Standards for the Green Supply Chain Action of the “White List” (Environment and health protection regarding LED light source)

2020-10-28

 

Green Procurement Standards for the Green Supply Chain Action of the “White List” (Energy-saving Windows and Doors)

2020-10-28

 

Green Procurement Standards for the Green Supply Chain Action of the “White List” (Water-based Coating APEO Control)

2019-08-19

 

Green Procurement Standards for the Green Supply Chain Action of the “White List” (Control HBCD in Polystyrene-based Material and Its Insulation Products)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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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 Procurement Standards for the Green Supply Chain Action of the “White List” (Clean Production of Stone Product)

2018-07-09





Green Procurement Standards for the Green Supply Chain Action of the “White List”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2018-06-07

Green Procurement Standards for the Green Supply Chain Action of the “White List”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本规则适用于评审地产企业供应商的环境合规性。企业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该评审规则将用于判定企业是否存在官方发布的不良环境记录及其不良环境记录的风险类别。不存在官方发布的不良环境记录、或对记录作出整改和公开说明的供应商可以进入白名单。
本评审规则主要起草单位: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工作小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中环联合认证中心(CEC)。
重污染排放控制方案白名单评审规则具备通用性。随着供应链环境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大,重污染排放控制方案白名单评审规则将逐步适用于更多品类。

一、 术语及定义
1、蔚蓝地图数据库
由IPE创立并维护的公开环境数据库,汇总、收录了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338个地级市发布的地区环境质量数据、排放量数据和污染源监管记录,其主要信息来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31个省级环境保护厅网站和省级人民政府官网、324个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市级人民政府官网、开通官网的区县环保局网站、主流媒体引述的政府监管部门的环境监管信息、政府部门官方微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气象、海洋部门的官方渠道。
2、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
环保公益研究机构,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形成了“一个数据库,两个平台”环境数据资源。以公开环境数据服务于绿色采购和绿色金融,并与企业、地方政府、公益组织、研究机构等多方形成合力。
3、官方发布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及大众传媒报道中引述各级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
4、不良环境记录
由官方发布的、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以及官方确认企业存在问题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5、信息公开系数
由于我国各地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程度不同,企业不良环境记录的发布频率也有所不同。信息公开系数,即依据PITI评价 中的“日常超标违规记录发布” 项得分,设置对应城市的污染源信息公开系数,对企业不良环境记录条数作出调整。该系数越小,表明信息公开程度越好。具体的调整规则为:
1) 按企业所在地级市的得分为企业分配信息公开系数,本市未列入PITI评价体系的,以所在省份PITI“日常超标违规记录发布”单项平均得分设置信息公开系数;
2) 将PITI评价的所有城市及省平均分由高至低排名,并按得分将这些地区等分为5份 ,每份对应不同的信息公开系数,如下表:
PITI得分区间 得分第五个20% 得分第四个20% 得分第三个20% 得分第二个20% 得分第一个20%
对应的信息公开系数 0.3 0.6 0.9 1.2 1.5
3) 将系数与企业超标违规记录条数相乘,以调整信息公开程度不同地区企业的超标记录条数。

二、 企业进入白名单的判定流程
企业是否能够进入白名单,需根据以下流程进行判断


三、 企业有无不良记录的识别准则
1、无不良记录判定标准
1) IPE检索蔚蓝地图数据库显示该企业无记录;
2) 经IPE案头尽职调查 显示该企业不存在官方发布的不良环境记录。

2、记录类别判定标准
I类判定准则
1) 自企业提出检索申请之日前一年来,违法事实为(时间根据信息发布时间判断):
 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包括以下情形:
 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 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 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 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或无防治污染治理设施的。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 拒不执行“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包括: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检查;
 危险废弃物随意倾倒、交由无资质第三方;
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2次及以上(用于此处判定的超标次数为企业事实超标次数乘以企业所在省最新信息公开系数);
 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中评为“黑色”、“红色”或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评为“红牌”。
2) 自企业提出检索申请之日前一年来,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罚款,并受到如下一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时间判断同第1条):
 停产整治;
 限产整治;
 查封扣押;
 按日连续处罚;
 行政拘留;
 关停,关闭、停业
3) 自企业提出检索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被挂牌督办;
4) 自企业提出检索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被刑事拘留;
5) 自企业提出检索申请之日前1月内存在10次以上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
6) 违法事实为: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过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II类判定准则
1) 自企业提出检索申请之日前一年来,违法事实为:
 一般超标、超总量2次以下(用于此处判定的超标次数为企业事实超标次数乘以企业所在省最新信息公开系数);
2) 自企业提出检索申请之日前一年以外,三年以内,违法事实为一般超标、超总量2次及以上(用于此处判定的超标次数为企业事实超标次数乘以企业所在省最新信息公开系数);
3) 自企业提出检索申请之日前一年以外,三年以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为黑牌或一年以外,两年以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为红牌;
4) 自企业提出检索申请之日前三年内,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不正常运行防止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违法排污行为包括:
 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 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 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 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5) 自企业提出检索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每年均存在超标、超总量等违法排污行为;
6) 其它除I类、III类及IV类以外的违法情况。
III类判定准则
1) 自企业提出检索申请之日前一年以外,三年以内,违法事实为一般超标、超总量2次以下(用于此处判定的超标次数为企业事实超标次数乘以企业所在省最新信息公开系数);
2) 最近3年内,有且仅有如下一个违法事实:
 项目未申报、未经批准;
 三同时未验收;
 试生产超时、未验收;
 在线监测设备未验收或审核比对不合格;
 场内储存等管理;
 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中评为“黄色”或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评为“黄牌”
 超标排污费;
 冒黑烟;
 跑冒滴漏;
 其他。
IV类判定准则
1) 企业不良环境记录发布时间为三年以前(时间根据信息发布时间判断)
2) 各地清理历史遗留环境违规问题中涉及的未验收先投产等记录。

四、 企业对环境记录的说明及后续确认
1、企业存在不良环境记录,通过绿色供应链行动小组指定平台向社会做出公开说明,并对所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企业需提交的说明文件清单如下:
1) 近一年所有环境监测报告、第三方环境检测报告;
2) 若企业有被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处罚的记录,且整改已经完成,需提供如下信息:
 与记录相关的官方文件
 企业对违规事项和整改措施的说明
 后续官方监管文件或监测数据
3) 如企业有被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处罚的记录,且整改尚未完成,需提交如下信息:
 与记录相关的官方文件
 企业对违规事项的说明
 企业对环境违规事项的整改计划(包括准备建设的环保设施)
 整改项目负责人、时间表和进展
2、企业风险类别为I类,自通过绿色供应链行动小组指定平台向社会提交说明之日起,经持续信息公开确认企业连续6个月达标排放。IPE将对企业提交的首次说明文件及月度信息公开文件进行审核。
3、企业风险类别为II类,需提供近六个月(6个月前至企业提交说明之日)达标排放的证明文件,如近六个月未实现达标排放,则提供自达标排放之日起连续6个月达标排放的证明文件。IPE将对企业提交的首次说明文件及月度信息公开文件进行审核。
4、企业存在不良环境记录,风险类别为III类,通过绿色供应链行动小组指定平台向社会提交说明,确认企业已对不良环境记录做出有效整改。IPE将对企业提交的说明文件进行审核。
5、企业存在不良环境记录,风险类别为IV类,可直接进入白名单,但鼓励其通过绿色供应链行动小组指定平台向社会提交简要说明。IPE将不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

五、非“加入绿色供应链地产企业”合作供应商申请加入机制
由供应商向IPE提出申请, IPE将根据本准则第二项的流程判定企业是否存在官方发布的不良环境记录:
1. 如企业没有官方发布的不良环境记录,则判定为可进入白名单;
2. 如企业存在官方发布的不良环境记录,则由中国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工作小组发函告知企业其记录内容及风险类别,企业根据自身风险类别、按照本准则第四项的要求提交信息公开文件。
3. IPE定期将符合达标排放标准的企业名单提交至中国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工作小组,最终进入白名单的企业名单由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推进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由中国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工作小组发布。

六、白名单移除机制
企业被发现存在新的官方发布的不良环境记录 ,将从白名单中移除(并由IPE判定其风险类别、由中国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工作小组告知企业),重新进入待判定企业名单。

七、争议解决机制
企业对其是否进入白名单有不同意见,可联系中国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工作小组进行申诉及说明。
1. 工作小组收到申诉后,将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形成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会将对企业提出的争议项进行研讨,并投票裁定。
2. 工作小组收到申诉后,也可要求供应商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检测认证,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独立审计报告,最终给出评审决议;
3. 结果形成后,将由工作小组通知企业裁定结果。

八、支持性文件
1、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仅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环境保护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包括但不仅限于)
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 污水排入城镇小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3)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
4)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5)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
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8)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
10)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方法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T62--2001)
11)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注:以上法律法规及科技标准以政府或行业部门的最新版本或内容为准。

Green Procurement Standards for the Green Supply Chain Action of the “White List” (Aluminum Alloy without Chromium Passivation)

2018-06-07

铝合金无铬钝化控制
白名单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防止铝型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铬化物所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营造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推动地产企业积极使用环保铝合金型材,并促进铝合金型材供应商及无铬前处理药剂供应商提高产品环保性能,制定本白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条 铝合金型材及无铬前处理药剂是否符合房地产行业绿色采购行动方案的要求,适用本管理办法,合规企业将以白名单的形式对外发布。
第三条 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工作小组指定第三方机构参与对企业开展检查工作,建立数据库;工作小组根据检查数据并依据白名单评审规则组织白名单评审。
第四条 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工作小组指定华南检测中心、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为复检机构,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科建研中心为技术支持单位。

第二章 评定原则

第五条 白名单评定原则依据铝合金型材厂及无铬前处理药剂厂的自愿申报及检查结果,并根据绿色采购标准进行判定。
第六条 各参与生产企业应当明确检查标准,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检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自检检查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自检工作质量。
第七条 针对于铝合金型材厂及药剂厂,评定依据如下:
1)型材厂所有喷涂线采用无铬钝化技术标准,则可入围白名单;
2)型材厂无铬钝化喷涂线数量占所有喷涂生产线数量80%及以上,且供应所有房地产绿色供应链联盟成员产品均采用无铬钝化技术,则可入围白名单;
3)型材厂无铬钝化喷涂线数量占所有喷涂生产线数量80%以下,承诺在白名单发布之日起半年之内将比例提升至80%以上,且供应所有房地产绿色供应链联盟成员产品均采用无铬钝化技术,则可入围白名单;
4)药剂厂生产铝合金前处理药水必须为无铬钝化药剂药水。
第八条 工厂巡检:各参与企业需依据本企业自身真实情况自愿填报申请函,承诺满足第六条中的约定并提交行动小组进行备案;第三方机构对铝合金型材厂及药剂厂进行巡检,检查频率为每年不定期两次,如检查不合格,6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抽检;复查抽检不合格取消合作资格。
第九条 抽样检查:针对于供应所有房地产绿色供应链联盟成员铝型材产品,第三方机构对铝合金型材出厂或到工地现场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并判定是否为无铬型材,如检查不合格,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抽检;复查抽检不合格取消合作资格。

第三章 白名单评审

第十条 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工作小组对参评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资料按照《铝合金无铬钝化行动方案》中“技术文件核查表”中内容,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文件以及企业合作文件)以及合规自我声明等,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纳入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铝型材生产企业的产品依据评定规则要求首检或者复检合格,则满足绿色采购行动方案铝合金无铬钝化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官方发布的不良环境记录、或对记录作出整改和公开说明的生产企业可以进入白名单 。
第十三条 白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如遇新加入企业,按照评定原则要求审核通过者,可以定期加入白名单。
第十四条 白名单接受社会进行监督,根据白名单评定原则定期对不合格的白名单企业进行移除。

附:
一、支持性文件
文1.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 粉末喷涂型材》GB5237.4-2008

二、表单及模板:
附表1:《铝合金无铬钝化企业白名单申请书及合规自我声明》

Green Procurement Standards for the Green Supply Chain Action of the “White List” (Use of Legal Timber Sources for Flooring)

2018-06-07

木材来源合法化方案
白名单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

本规则适用于评审地产企业及其上游木地板供应商的环境表现,要求其逐渐建立和完善木材来源追踪体系。随着供应链环境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大,将逐步扩展至更多的木制品供应商。木材来源追踪体系认证方案由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第三方审核。

一、术语及定义

1、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独立性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自成立至今50余年以来,投资超过13000个项目,涉及资金约有100亿美元。WWF在中国的工作始于1980年的大熊猫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是第一个受中国政府邀请来华开展保护工作的国际非政府组织。1996年,WWF正式成立北京办事处,此后陆续在全国九个城市建立了办公室。至今,WWF在中国共资助开展了100多个重大项目,投入总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
2、全球森林贸易网络(GFTN):全球森林贸易网络(Global Forest & Trade Network, GFTN)由 WWF(世界自然基金会)创立,目的是为在全球范围内遏止非法采伐森林,推动可信赖的森林认证,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和谐发展。
3、环境状况:木材产品(或原材料)的环保等级。该环保等级的划定标准,是以森林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所设定的。具体的等级包括:不予采购源、未知源、已知源、合法源、可信认证或再生源等。
1)可信认证或再生源:FSC认证或消费后再生源
2)认定源(合法源):独立第二方或第三方认定的完整的供应链和合法源
3)已评估源(已知源):完整的供应链,并收集有关合法性证据,不是不予采购源
4)不完全已知源(未知源):供应链图不完整,但不是高风险树种或不予采购源
5)不予采购源:以下来源的木制产品,包括:(1)影响高保护价值所获得的木质产品;(2)武力冲突地区来源的木质产品;(3)非法采伐的木质产品;(4)林地转换的木质产品;(5)侵害人权的木质产品;(6)转基因树种所生产的木质产品。
4、高保护价值: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区域和场所,包括: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区域和场所;对生态系统服务具有至关重要意义区域和场所;对当地社区或者原住民具有重大意义的区域和场所;对历史、文化具有重大意义区域和场所。
5、林地转化:特指两种类型的林业用地的转化形式。第一种是,将天然林转化为人工林;第二种是,将林业用地转变成非林业用地。
6、原产地:木材的采伐地,也叫“来源地”。在理想的情况下,原产地可以追溯到所采伐的林班或小班;如果企业的直接供应商是木材的生产者,木材的原产地可以追溯到森林经营企业(例如:国营林场、国营林业局、林业公司);部分进口木材,原产地可以追溯到国家或者更加精确的区域。
7、转化率:木材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利用率。转化率等于产出量除以投入量。
8、法律地位:企业在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注册的法人类型,通常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中有明确说明

二、企业进入白名单的判定依据(以下条件应同时满足)

1、制定木材采购政策
企业应制定负责任木材采购政策,公开声明要建立透明和来源可追溯的木材供应链管理体系,避免采购毁林、非法和有争议等来源木材,逐步实现供应链“零毁林”。该采购政策至少包括:
1)支持可持续的森林经营和负责任的林产品贸易;
2)不采购来自破坏高保护价值的木材;
3)不采购《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所列树种,除非供应商能够提“濒危物种贸易(CITES)许可证”;
4)不采购来自战乱或林权有争议地区木材;
5)不采购将林业用地转换为非林业用地来源的木材;
6)不采购将天然林转变成为人工林来源的木材;
7)不采购转基因树种所生产的木材;
8)逐步增加合法木材采购以及获得FSC等可持续森林认证木材的采购。
2、建立木材追踪体系
1)企业应明确木材供应链的管理组织结构和人员职责分工,并委任相关人员负责整个木材供应链的管理。
2)企业应保存每个供应商供应的木材原料记录,该记录至少包括:木材来源地、树种、产品类型、采购数量等内容。保留期限至少为3年。
3)企业应在制定负责任的木材采购政策基础上,对自身的木材供应链进行梳理,绘制供应链图(或记录表)。同时建立木材原料和产品数据库, 定期(不超过6个月)对数据库信息进行更新。
4)企业应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沟通,收集木材原料来源地的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和相关记录,保证采购的林产品可追溯到产地。
5)企业应在原材料贮存、加工、成品存放环节中,对其环境状况进行跟踪和记录。原材料的投入量、产品生产量及转换率,应相互吻合。
3、关于木材供应链的环境合规
企业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官方发布的不良环境记录、或对记录作出整改和公开说明的企业可以进入白名单 。
4、建立风险分析和防控机制
1) 企业需收集了解供应商的法律地位和过往商业纪录。
•可能存在的不负责任的采购行为,非法和腐败行为;
•已经或曾经开展的与木材合法性相关的认证情况;
•涉及天然林转化的木材采购行为;
•是否有侵犯劳工合法权利的行为,以及劳工的健康和安全状况;
•木材采购对高保护价值,受保护地,受保护物种以及栖息地的影响;
•其他相关信息。
2)企业应对所收集到的供应链信息进行验证,以确保真实性。包括及时检查每笔采购订单的所采购原料的数量、产品类型、树种拉丁名、来源地。
3)企业应判定采购的木材原料的环境风险,包括向相关机构咨询或网上查询以了解采购非法木材的风险、了解存在非法采伐情况的树种名单、了解在木材采伐国(地区)非法采伐行为的严重性。
4)企业应根据所收集到的木材材种及其来源地环境信息,对风险进行分级,区分高风险和低风险木材原料。
5)企业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或完善自身的木材供应链管理措施和程序,以降低采购风险。
6)企业应对木材原料供应商和供应链进行评估,筛选符合企业木材合法性政策的供应商和供应链开展合作。
5、制定和实施木材绿色采购年度计划
1)从承诺加入“绿色木材供应链计划”开始,企业应至少在3个月内完成基线调查并制定行动计划。
2)至少在12个月内建立并实施完善的木材供应链管理体系,以确保行动计划的贯彻实行。
3)企业应参照“表1 木材合法性采购行动计划”最低要求来制定行动目标,并确保目标得以完成。
4)每12个月,企业需要完成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的木材供应链评估,并出具报告 。
5)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对行动计划进行回顾和调整。


表1 木材合法性采购行动计划最低要求(%)
环境状况数据/时间 0-3个月 4-12个月 13-24个月 25-36个月
行动计划 完成自身供应链的基线调查并制定行动计划
不予采购源 无具体要求 0 0 0
未知源 ≤50 ≤20 0
已知源 ≥50 ≥80 100
合法源 ≥35 ≥70 100
可信认证源 ≥5 ≥ 10

三、白名单的申请和移除机制

所有木地板企业均可以申请成为“白名单”企业。企业能否按期完成本准则的要求,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开展第三方审核的房地产企业木地板供应商将被视为进入、保留以及被移除白名单的唯一依据。根据企业的实施情况,将根据年度“白名单”企业发布周期对名单进行更新。
1)企业可以通过参加“绿链行动”的房地产商、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工作小组或者直接联系WWF GFTN书面申请成为“白名单”企业。申请企业应明确同意通过“公示”来接受公众监督;
2)申请企业应按照本准则要求完善自己的供应链,并满足年度目标要求。企业应至少在每个“绿链行动”年度白名单公布之日前的45天,完成符合WWF GFTN要求第三方供应链审核或完成满足同等审核要求的相关报告,并提交审核报告等相关证据。审核报告应至少涵盖最近12个月的木材原料采购。不能完成年度目标并按期提交相关审核报告的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当期“白名单”企业申请资格;
3)WWF GFTN在接收到审核报告后,将对企业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对企业是否符合“白名单”公示条件作出书面反馈;
4)经审查、具备“白名单”候选企业资格要求的企业将开展不少于30天的公示,以在更广范围内接受公众的监督。公示期内如接收到重大环境质疑,“备选”企业应对所质疑问题进行妥善解决,否则将被剥夺此期“白名单”企业资格。经过公示期并认为合格的企业,被作为“白名单”企业,正式在“绿链行动”年度“白名单”发布之日公布。

四、争议解决机制

1.如企业对其是否进入白名单有不同意见,可联系中国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工作小组进行申诉及说明。
2.工作小组收到申诉后,将与世界自然基金会形成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会将对企业提出的争议项进行研讨,并投票裁定。
3.工作小组收到申诉后,也可要求供应商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检测认证,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独立审计报告,最终给出评审决议;
4.结果形成后,将由工作小组通知企业裁定结果。

五、支持性文件或参考信息来源

1、企业建立木材合法性管理体系可参考信息来源
1)木材合法性认定体系
•认证机构制定的自愿性的合法性认定项目
•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木材原产地及合法性认证(BV OLB)
•美国科学认证体系(SCS)合法采伐认定(SCS LHV)
•瑞士通用公证行(SGS):木材合法性和可追溯性认定-合法来源认定(SGS TLTV-VLO)、木材合法性和可追溯性认定-守法认定(SGS TLTV-VLC)
•Rainforest Alliance雨林联盟(RA),合法来源认定(RA VLO)、守法认定(RA,VLC)
2) 各国政府制定的强制性的合法性认定项目
•欧盟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框架下的自愿伙伴关系协议
•政府认定体系:如巴西
•私有部门帮助政府制定的项目(SGS提供的强制性的合法木材验定服务)
3) 非政府组织倡议
•WWF全球森林贸易网络
•森林协会
2、企业开展木材来源风险分析的参考信息源
•WWF’s Global Forest & Trade Network:gftn.panda.org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www.cnfpia.org/index.html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http://www.cnwood.org
•中国林业科学院:www.caf.ac.cn
•EIA/WRI’s Forest Legality Alliance:www.wri.org/fla
•UK Chatham House:www.illegal-logging.info
•Rainforest Alliance:www.rainforest-alliance.org
•TRAFFIC:www.traffic.org
•Global Forest Registry:www.globalforestregistry.org
•FLEGT-VPA Countries:http://www.euflegt.efi.int/home/home/vpa_countries/
•FSC National Risk Assessment:https://ic.fsc.org/en/our-impact/program-areas/controlled-wood-01/controlled-wood-risk-assessments/national-risk-assessments

六、表单及模板
附表1:木材合法化审核清单 

Green Procurement Standards for the Green Supply Chain Action of the “White List” (Formaldehyde Content Control of Man-made Indoor Flooring)

2018-06-07

室内装饰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控制
白名单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预防室内装修所导致的空气污染问题,营造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推动地产企业积极使用环保装饰装修材料,促进室内装饰人造板及其制品供应商提高产品环保性能,制定本白名单评审规则。
第二条 人造板及其制品供应商产品是否符合房地产行业绿色采购行动方案的要求,适用本白名单评审规则,合规企业将以白名单的形式对外发布。
第三条 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参与绿色供应链行动的企业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收集分析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建立数据库,组织白名单评审。各参与企业负责组织企业内部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室内装饰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抽样检验。
第四条 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工作小组负责筛选承担检验任务的检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定期公布承检机构名录,各参与单位在名录范围内自行选择承检机构。
第五条 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工作小组定期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 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工作小组指定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复检机构,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科建研中心为技术支持单位。

第二章 抽样检验

第六条 各参与企业应当建立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第七条 各参与企业应对工程使用的每生产批次产品实施抽样检验。
第八条 抽样检验的样品应现场采用塑料薄膜封样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记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生产批次、生产日期等信息,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产品供应商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九条 抽检样品应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抽样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条 抽检样品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产品供应商自行送样。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十一条 抽样检验费用由各参与企业向承检机构支付。
第十二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工作小组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十四条 抽检样品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
第十五条 各参与单位在收到承检机构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应向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工作小组提交检验报告副本及相关抽检信息。
第十六条 对抽检结果如有异议,被抽检产品的供应商可以自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八条 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工作小组以复检报告结果作为最终评判依据。

第三章 白名单评审

第十九条 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工作小组对参评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甲醛释放量CMA检测报告,合规自我声明等,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纳入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白名单企业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应符合表1 规定(详见《中国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采购标准白皮书》)。
表1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实验方法及限值
产品分类 产品类别 测试方法a 样品要求 绿色采购要求
(白名单企业产品甲醛释放量标准)
1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 (9-11L)干燥器法 1800 cm2(不封边) 待发布
2 饰面人造板(柜体板等) 40L干燥器法 450 cm2 (封四边) 待发布
3 地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等) 40L干燥器法 450 cm2 (除产品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要求封五边外,其它均封四边) ≤0.5 mg/L
4 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饰面人造板、地板等) 气候箱法 1 m2 (封四边) 待发布
第二十一条 现阶段,室内装饰人造板及其制品生产商的产品年度抽样检验结果至少三次满足≤1.0mg/L的标准,且无违反合规自我声明的情况,生产企业可列入白名单。本条规定适用期限为一年,到2018年6月5日后,如地板企业无法达到每批次抽检的甲醛释放量结果≤0.5mg/L,则该企业无法进入白名单或从白名单中移除。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人造板及其制品生产商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官方发布的不良环境记录、或对记录作出整改和公开说明的生产商可以进入白名单 。
第二十三条 白名单正式对外发布期间,如发生抽样检测不合格问题,房地产行业绿色供应链行动工作小组应将问题企业列入观察名单,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在正式通知后,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样品抽检不合格问题,将移除白名单。

附:
一、支持性文件:
文1:《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要求》
二、表单及模板
附表1:合规自我声明
三、推荐检测机构名录
序号 检测机构
1 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
3 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万科建研中心
5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
6 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 国家绿色建筑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 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杭州)
9 国家林业局华东木材及木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 国家林业局人造板及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南京)